杨职院发〔2023〕54号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校、学生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陕西省教育厅等8部门《陕西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细则》(陕教〔2022〕4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实习,是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组织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二级学院(部)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认识实习时间一般不超过1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二条 对于建在校内的生产(经营)性实训基地、劳动教育实践基地、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创新创业基地、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产业学院)、大师工作室、院士工作室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各类学生认知特点、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术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培养学生职业素养,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实习须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四条 鼓励支持二级学院(部)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二级学院(部)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学生实习工作的组织实施。二级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学生实习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二级学院(部)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等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违纪失信不良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无实习安全管理重大责任事故记录;
(三)实习实训设施条件完备,符合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要求;
(四)与学校有稳定校企合作关系的企(事)业等单位优先。
第七条 二级学院(部)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实习单位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报教务处,并经学校党委研究确定,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公示。
第八条 二级学院(部)要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定实习方案,明确实习任务、实习标准、时间安排、考核要求、保障措施等。
第九条 二级学院(部)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校企双导师指导制度,学校选派综合素质好的实习指导教师,聘请实习单位技术骨干、能工巧匠等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第十条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认识实习由二级学院(部)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二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家长)申请,经二级学院(部)审核同意后实施,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掌握学生日常实习情况。
第十三条 学生第六学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实习期间以企业兼职教师指导为主,校内教师指导为辅,实行双导师责任制。具体实习时间由二级学院(部)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实习工作,由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总负责,并组成由教务处、学生处和各教学单位共同组成的学生实习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置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各二级学院(部)成立由院长和书记共同负责的学生实习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教学副院长、教研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实习指导教师等组成;学生实习的日常管理由二级学院和企业共同承担;学校实习管理领导小组将对整个实习过程进行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 教务处统筹指导二级学院(部)开展学生实习,负责学生实习审批、监督和备案工作,主要职责:
(一)指导各二级学院(部)完成岗位实习企业考察调研、实习知情同意书签订、实习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归档及备案等工作;
(二)负责学生实习的监督管理,负责开展对各二级学院(部)学生实习工作的检查、监督、评估与指导;
(三)负责建立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岗位实习管理平台,协助各二级学院(部)进行平台管理,实现校、企、生三方信息即时共享。
第十六条 学生处是学生管理的主要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学生 “学生实习责任险”的购置,配合二级学院(部)做好学生实习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处理,积极落实各项处理措施并及时向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汇报。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是学生实习组织和安排的主要单位,负责学生实习组织实施、实习指导、实习安全、实习方案上报备案等相关工作,同时负责牵头处理学生实习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
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生实习具体工作的组织、安排、协调、检查、考核评价等有关事项;
(二)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习任务书、实习指导书,于实习前1周发至每个学生,报教务处备案;
(三)制定二级学院(部)学生岗位实习方案,与岗位实习标准、岗位实习任务书、岗位实习指导书等电子资料一并报教务处核准备案;
(四)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
(五)开展学生实习前培训,对学生进行实习纪律教育、安全教育,杜绝或减少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六)指导、落实实习单位或学生个人在实习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七)充分运用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岗位实习管理平台对学生实习实行严格的过程管理,检查实施情况,总结、交流实习经验,确保管理落实到每个实习学生;
(八)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汇报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与重大事件,并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九)对实习的过程性教学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十)及时接送集中安排实习的学生。
第十八条 校内指导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职责:
(一)实习前熟悉学生实习的总体安排;
(二)了解实习单位情况,及时与实习单位沟通、协调工作;
(三)做好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参加相关工作会议及培训;
(四)通过实地、电话、网络巡查、实习管理平台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实习管理,了解学生实习过程中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协助学生处理好与企业和学校的关系。对分散实习的每位学生,每两周至少联系1次,同时要保持与学生家长的联络,共同做好实习期间学生的教育督促;
(五)指导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和考核的具体要求,掌握学生实习期间的岗位转换、单位调整情况,做好学生稳定实习岗位的教育工作;
(六)负责实习期间学生的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人际关系沟通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问题学生个案的跟踪辅导等工作。对违反纪律的实习学生,除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外,还应收集相关违纪事实,及时上报,按有关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七)指导学生完成实习签到、实习日、周(月)报、实习总结的报送,及时关注学生的实习动态情况,对于实习单位变更的学生提供及时指导和重点帮助;
(八)与实习单位一起客观、公正地对每位学生完成实习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作出书面鉴定意见,评定学生成绩;
(九)实习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全面分析与评价实习质量,并对今后的实习工作和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按照学校要求,按时准确上报学生实习相关数据。
(十一)辅导员、班主任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利用好学校岗位实习平台,加强与岗位实习学生联系,定期到学生实习单位或利用网络平台(班级QQ群、微信群等)组织开展各种主题教育,强化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实习单位职责:
(一)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二)与各二级学院(部)共同制定实习方案或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做好必要的实习准备,制定考核标准等;
(三)协助开展学生实习前培训,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生产、教学、生活及安全管理等;
(四)推荐安排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并指定1名单位负责人负责实习工作;
(五)做好实习学生的鉴定与成绩评定工作;
(六)实习结束后,根据需要优先提供一定的就业岗位,按“双向选择”的原则,与学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条 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职责:
(一)具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组织管理;
(二)落实学校和企业共同制定的实习方案或实习计划,按计划完成实习任务,做好学生的业务指导和安全教育工作;
(三)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考勤、业务考核、实习鉴定与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习学生职责:
(一)服从企业和学校对实习的安排和管理;
(二)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必须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提供实习单位或个人已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
(三)应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因实习而知悉的企业信息、资料等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四)尊重企业领导、实习指导教师和其他员工;
(五)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六)自觉遵守企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做到按时作息,不迟到早退,不误工旷工,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七)培养独立工作能力,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八)按照实习要求,填写相应的实习过程材料。
第四章 实习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二级学院(部)、实习单位、学生三方须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履行协议。实习协议统一使用国家《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示范文本,内容不得删减;如有其他需要可在《三方协议》中以附件形式添加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第二十三条 实习协议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部)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二十五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教务处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和实习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强化实习学生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部)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九条 实习学生应当履行实习协议,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实习要求、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按时签到、撰写实习周(月)报,提交实习总结。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部)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二级学院(部)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二级学院(部)备案后方可办理。二级学院(部)和实习单位应加强在外住宿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第五章 实习备案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学生实习实行备案制,二级学院(部)应按提前1个月将学生岗位实习方案等报教务处备案,未备案的不得组织学生实习。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组织学生省内实习,按以下要求进行备案:
(一)填写《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实习实训审批登记表》完成审批程序。
(二)填写《职业学校学生省内实习备案表》等备案资料(纸质版电子版)报教务处备案。
(三)教务处按要求报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组织学生跨省或国 (境)外实习,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批:
(一)填写《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实习实训审批登记表》完成审批程序。
(二)填写《职业学校学生跨省、赴国(境)外实习备案表》等备案资料(纸质版电子版)报教务处审批。
(三)教务处按要求报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部)组织学生国 (境)外实习,应通过国家驻外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学生实习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章 实习考核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部)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结果性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共同实施考核。
学生实习考核成绩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次,纳入学生学业水平评价,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实习考核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按照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方案、实习备案表;
(二)实习三方协议;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日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七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部)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规定。二级学院(部)会同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四十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推动学生实习保险制度,鼓励和支持学校根据学生实习实际,为学生购置实习责任保险,实现学生实习保险全覆盖。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四十四条 推动学校、二级学院(部)建立考核激励机制,鼓励安排教师指导学生一体化实习与下企业锻炼,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统一组织的外出认识实习,若产生住宿费,学生补助标准为15元/人/天。经费的使用管理按学校教学经费使用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办法》【2017】147号、《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18】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