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职院发〔2018〕1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及国家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化学品),是指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所列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办法适用于学院教学、科研工作中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管理和处置等过程。
第四条 从事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知识、岗位专业技术、安全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是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管部门,负责制订学院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和整改工作,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与资格认定工作。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危险化学品的许可手续,监管采购、保存和报减处置工作。
第七条 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全院教学实验实训室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审查审批和安全使用监督管理。各分院为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制订落实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凡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制度,对危险化学品领取、使用、储存及销毁等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章 购买与运输
第九条 各分院需在每学期开学初依据实验实训计划将各实验室所需危险化学品的种类、规格、数量汇总,经教研室主任、分院院长签字批准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教学管理部门审核,教学实验实训管理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条 教学实验实训管理部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类别,一次性或分批次到公安或者工商部门指定的具有危险化学品经销权的公司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转运需有资质的公司运输,遵守专车专用、专人随车负责的原则,运达后当即履行移交、检验及入库手续。
第四章 储存和保管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各分院因实验需要,经资产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设立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用于短期贮存少量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库房或实验室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盗等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由专人和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双锁、双本账的“五双”制度,精确计量、记录,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
第十五条 各分院于每年年底前对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年消耗量和年底库存量进行全面清查并与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对账,并将对账结果报教学实验实训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确保账物相符。
第五章 申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实训室依照实验实训计划,持经教研室主任、分院负责人审批的《危险化学品领用申请表》,到危险化学品专用库房办理领用手续。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办理领用手续。剧毒类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原则上规定尽量使用替代品。野外实习实训如需使用危险化学品,还需提前在教学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保卫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实训室应当具备相应的的安全条件,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毒、防腐、防盗等安全设施。
第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实训室,须每年将危化品管理人员信息报教学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各分院应定期对参与危险化学品实验实训的教师、学生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法规和技术操作培训。
第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实训室应张贴下列信息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及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应急预案)。
第六章 处 置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院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处置的监管工作,委托经由陕西省环保厅审核、并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定期进行回收、处置。
第二十一条 各分院须指定实验实训室的专人负责有毒有害废液与废固物的分类收集、存放工作,定期将收集的有毒有害废液与废固物交由学院专用库房集中储存、处置,不得擅自排放或丢弃。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回收转移、剧毒化学品进行销毁处理,均需办理登记交接手续,并在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存档。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经批准,违反规定自行采购危险化学品和设立危险化学品储存库房的部门,学院将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分院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事故损失,并及时向学院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发生安全事故处置不力、谎报、瞒报等情况,学院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门、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