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条件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院发〔2011〕1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实践教学条件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实验(训)室设置暂行规定》和《杨凌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实践教学条件建设项目,指实验实训室(包括各种操作室、训练室、多媒体教室等)建设、校内外各级各类实训基地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自制)、实践教学软件购置(开发)等。
第三条 学院实践教学条件建设实行归口和项目化管理制度。学院实践教学条件建设的管理部门是院实验实训中心。项目化管理的内涵是指建设项目前期调研、计划编制、方案论证、审批立项、组织实施、项目验收等的规范性操作程序。
第四条 学院实践教学条件建设项目前期调研、计划编制和申报的主体是二级院(系部)。方案论证、审批立项、项目验收由院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中,凡属资产采购部分由学院仪器设备招标委员会负责,凡属自制自建自编部分在主管部门监管下由二级院(系部)负责完成。
第五条 学院实践教学条件建设项目计划申报实行年报和特报结合、以年报为主的制度。年报建设项目计划(院内计划)在每年5月底前申报完毕,特报建设项目计划(主要指来自上级、平行或其他特殊计划)根据具体要求或领导批示的期限申报。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计划的前期调研和计划编制
第六条 实践教学条件建设项目按基础条件不同分为3类:
1.新建项目。即零基础的新开发实践教学条件建设项目,需要房舍、水电、人员编制等多方面支撑的项目。
2.扩建项目。即在原有实验实训条件基础上的改建、扩建或功能提升的实践教学条件建设项目。
3.添置项目。即单件仪器设备的增添、淘汰设备的更新、少量报损仪器的补充项目。
第七条 实践教学条件建设项目计划首先要由申报单位组织市场调研。对于重要重大项目(100万元以上),申报单位应邀请主管领导和职能部门提前介入、参与调研。调研后应明确该项目的发展趋势、横向比较所达到的水平、自己的创新和特色等基本问题。新建项目要写出《**项目市场调研报告》,作为学院论证、审批、立项的必要资料。
第八条 实践教学条件建设项目计划由二级院(系部)组织专业教学团队编制。专业教学团队应适应于项目性质,并由项目负责人、专业带头人、专业骨干教师、实训指导教师、兼职教师、设备(生产线)专家、配套支撑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九条 实践教学条件建设项目计划编制的依据是:
1.《**项目市场调研报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实践性教学条件配置标准》;
2.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规格、岗位技能的新需求(包括职业技能鉴定、各级职业技能大赛、订单企业特殊要求等);
3.在校生规模与实践教学实际工位数的协调性。
第十条 实践教学条件建设项目计划编制要坚持以下原则:
1.贯彻工学结合的高职教育理念,奠定培养创新、创业型人才基础,保证完成实践教学任务,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2.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3.按照生产性或仿真性目标,优化配置并成龙配套;
4.技术先进并与高职教育规律和培养目标相适应;
5.严密严谨,防止歧义和随意性,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条件建设项目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项目所在单位、项目团队(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总投资及资金渠道、建设期限、申报日期等;
2.立项的依据。包括市场调研报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实践性教学条件配置标准、技能大赛、鉴定的条件要求以及科研、社会服务功能需要等。
3.必要性分析。包括所要承担的教学任务(实验课程名称、实验项目名称、学时数、面对学生专业、面对学生人数)等理由。
4.项目的功能目标。包括可实现的教学功能目标、技术水平目标、科研和服务目标等。
5.建设内容。包括仪器设备数量、质量、技术参数等,配套基础设施方面的工程项目,人员编制,管理运行机制等。
6.基础条件。包括基础设施、硬件软件、服务保障等。
7.初步的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计划编制应在实施前1至3个月内完成。填写《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条件建设项目计划申报书》《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条件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购置清单》和《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申请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三章 建设项目计划的论证
第十三条 项目计划一律要进行充分论证。如果计划项目中含有贵重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以上),除了总的项目论证外,还要对贵重仪器设备进行独立论证。
第十四条 项目计划的论证实行两级论证制。首先申报单位组织院(系部)级论证;实验实训中心对院(系部)申报的新建项目计划、较大的扩建项目计划和贵重仪器设备组织院级论证。
第十五条 项目计划可行性论证会必须有教学和仪器设备技术专家3至7人参加。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计划和购置单价4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必须要有至少2位校外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 可行性论证主要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论证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论证程序为:申报单位作可行性报告;专家提出质疑;现场考察;专家讨论;专家组形成论证意见;专家签名。
第四章 建设项目计划的申报审批
第十七条 院(系部)建设项目计划和可行性论证报告,按照规定文本和时间一式3份报学院实验实训中心(附电子版)。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中心对院(系部)建设项目计划进行初审和必要的现场调查。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院级论证(按第十四条规定的范围)。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中心根据初审意见和论证结果,编制学院立项建议名单,并将建议名单报主管院长和院长审批,确定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学院实践教学条件建设项目计划的审批权限执行财务审批权限。
第五章 建设项目计划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中心将确定立项的建设项目文件与财务、资产、院(系部)等单位会签后,购置为主的项目转交院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委员会执行,并通知项目所属院(系部)配合执行;自主开发为主的项目转交相关二级单位实施,实训中心监督执行。
第二十二条 通过审批立项的计划,不得在执行过程中随意变更。如有变更须经院领导审批,并报项目计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因故未及时执行的可延期执行,不再重新论证、审批、立项。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训中心参与和监督计划的执行过程。
第六章 计划建设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五条 院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委员会和相关执行单位应在计划实施和试运行完成后,及时向计划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同时提交执行文件副本。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实训中心组织召开项目验收会议,主管院领导主持。验收组由院纪监审、财务、后勤、实训、使用单位等部门专家领导组成。
第二十七条 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是:项目计划介绍;执行实施报告;验收组现场测试;使用单位的试运行情况报告;专家组的验收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实训中心将验收意见转交执行单位,作为结算依据。并通知资产部门完成资产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附表均属相关配套文件,做计划时应认真填写,按程序及时申报。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院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