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职院发〔2018〕2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是学生校外实习的重要场所,对人才培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和规范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是由学院或分院(部)与校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联合在校外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能够实施相关专业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教育等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单位或场所。
第二章 遴选与建设
第二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应以满足专业实践教学需要为出发点进行建设。各分院(部)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具备相应实践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按照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的原则,友好合作,共同建设。
第三条 建设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遴选标准
(一)基地领导积极支持教育事业,关心学院和专业的建设和发展;
(二)所处行业与专业基本一致,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能满足实习教学任务的要求;
(三)考虑就地就近,相对稳定和节约经费开支,优先省内;
(四)有生产经营规模、高素质技术人员、场地规模能够满足教学要求。
(五)能提供实习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方面的条件;
第四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内容
(一)分院(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发展规划;
(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
(三)实习指导书、双方共同制定的实习任务书;
(四)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简介(服务专业、可开项目、容纳学生、生活保障等);
(五)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外聘教师情况登记表;
(六)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单位负责人简介(工作简历、业绩、推荐聘任职称等)。
第五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程序
(一)各分院(部)应根据不同专业的性质特点,主动与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联系,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习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二)由各分院(部)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协议。
第六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一)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实践教学基地条件的基础上,可由各分院(部)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一式2份),实践教学基地执一份,分院(部)执1份。
(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确定,一般不少于3年;对协议到期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三)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合作目的;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3.双方权利和义务;4.实习师生的食宿、学习等安排;5.协议合作年限;6.其它。
第七条 挂 牌
学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实践教学基地可挂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基地铜牌。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立项、建设、撤销等需报教务处审批。
第九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以分院(部)管理为主。分院(部)应定期与实践基地负责人联系、沟通,维持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适时邀请实践基地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到分院(部)为学生举办讲座或商议其它相关事宜。
第十条 各分院(部)应优先安排在校建实践教学基地开展实践教学。
第十一条 为避免重复建设,有效地促进教学资源共享,各分院(部)建设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应服从统筹安排,尽可能面向全校学生提供教学服务。学院将根据基地接待其他分院学生的任务情况,在基地建设经费上予以优先扶持。
第十二条 各分院(部)应按照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承担的实践教学项目,在基地中选聘部分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业绩突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作为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并建立教学培训、指导和考核机制。
第十三条 各分院(部)按照培养计划,做好实践教学基地的运行、考核、管理和工作总结,抓好实习实训指导书和任务书的审核工作,做好实习安排。
第十四条 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实践期间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
第十五条 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不定期到实践教学基地进行教学检查、评估教学情况,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第四章 职责义务
第十六条 学院的职责和义务
(一)学院应主动与共建单位合作,结合该单位实际和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计划,与基地共建单位共同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实践教学。
(二)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学院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技术开发等方面为共建单位优先提供服务。
(三)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可优先选聘有关毕业生。
(四)学院应积极宣传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基地共建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一)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按教学要求与生产需要相协调的原则安排学生实习岗位,选派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担任指导工作,并对实习学生有关收费应予优惠,免收或少收。
(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应协助学院解决实习生的食宿和学习条件。
(三)基地共建单位为学院提供科研合作项目或共同申报科研课题,使实践教学基地成为产、学、研教学基地。
(四)在教学期间,基地共建单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以保证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开发和管理的经费由学院投入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至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院发〔 2004〕65号)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