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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动综合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2015-07-15 19:19  
农林动综合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院发[2004]28
 
为了更好地发挥农林综合实训基地(含原校部农场、花卉基地),动工实训基地(含兽医院)(以下简称实训基地)在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和高技能紧缺人才、锻炼教师的作用,规范实训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训基地建设宗旨
实训基地建设的宗旨是培养学生,锻炼教师、科教示范,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其目标定位是使实训基地逐步成为具有科技先进性、生产示范性、产品展示性、管理规范性的教学科研活动场所,形成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的多功能实训基地。建设的重点是突出“名、优、新、特”。
二、实训基地管理模式
实训基地实行“学院所有,系部管理”的运行机制,系部对所属实训基地的运行管理负全责。教务处代表学院对实训基地进行监督检查。
(一) 农林综合实训基地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模式。
(二) 动工实训基地在保证教学实习实训的前提下实行“公开竞标、承包经营”的管理模式。
三、实训基地的基本任务
(一) 根据相应专业教学大纲、实践教学内容和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合理安排基地的生产,满足实践教学农时季节的需要。
(二) 结合基地实际,根据教学计划和专业岗位群的技能要求,每学年协助相应教研室制定实训计划和方案。拟定可承担的实训项目名称、实训任务、时间等。使教学活动和生产活动有机的结合起来,发挥基地应有的作用。
(三) 承担对“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培训工作。实训基地应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展教学科研、观摩活动,积极为教师在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逐步提高教师在实践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
(四) 如实记录实训基地教学活动情况,定期向系部汇报实训基地开展实践教学活动情况。做到项目、时间、人员、场地、指导教师具体准确。
四、人员管理及编制
实训基地管理人员由院人事处核定编制意见,纳入实验教学系列管理。实训基地负责人由系部聘任,实训基地负责人在系主任的指导下全面负责组织安排基地教学生产活动。因生产需要的临时工经系部同意后由实训基地负责雇用。
五、费用管理
(一)农林综合实训基地的先期启动费在系部业务费和设备费中列支。其标准为第一年不超过两万元、第二年不超过一万元,两年后实行零效益自行滚动发展。凡是实训基地能够承担的课程实习项目,不再由系部业务费报销费用。
(二) 实训基地收支列入专项经费管理。其收入用于基地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支出。
(三) 按院人事处核定编制聘任的基地专职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学院按相应职工同等核定,其津贴部分由各系部自行制定分配办法。基地管理人员的津贴原则上由基地创收解决。
(四)积极鼓励教师、学生参与基地的生产技术活动,尽量减少使用临时工。因生产需要确需雇用的临时工费用,按程序在基地专项收费中列支。
(五)动工实训基地启动、经营、周转资金,临时工工资等,由承包经营者自行解决,系部不再投入。
六、安全保卫
实训基地是学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必须加强对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鉴于基地的特殊性,实训基地安全保卫实行系部和保卫处共同负责,以系为主的办法。动工实训基地、原校部农场、花卉基地门卫管理由所属系部负责。农林综合实训基地门卫管理由保卫处负责,人员由保卫处聘用。
七、水电物业
(一)实训基地内水、电、暖气等设施和设备是保证正常教学活动的关健,其水、电、暖气设施的维修维护管理应纳入学院实验室日常维修管理工作范围。实训基地的水电费按实收取(门卫及室外照明、园林建模大厅除外),具体办法由后勤集团负责制定。
(二)保持实训基地清洁、整齐、优美的教学环境,对培养学生职业道德、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有潜移默化的作用。为此,基地内环境卫生按划分区域实行“三包”管理;教学、生产活动要做到“工完场清”。
八、设备资产管理
实训基地的所有固定资产由资产处统一造册登记,实训基地只有使用、维护权利,不得随意改变现有设备、设施的功能和变卖、外借与处置实训基地资产。
九、协议书(或合同书)签订
实训基地负责人确定后,系部应与其签订目标责任管理协议书一式四份(院办、系部、教务处、负责人各一份),以便备查。一次性签订的协议书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动工系畜牧场不超过五年。在协议书中必须明确主要承担的实训项目名称、实训任务、教学活动内容、预期目标及被聘任者的权利、责任、义务等。
十、实训基地场房划分
(一)农林综合实训基地划分详见附件。智能温室控制室由林学系管理。
1. 农林两系用地以南北主干道路为界,道路以东用地划归林学系,道路以西用地划归农学系。
2. 道路整体绿化方案由林学系设计,农学系协助。中心花坛及其“十字路”两侧(1米内)绿化管理由林学系负责,其余道路绿化管理各系承担。道路绿化用树作为永久性保留,不得随意变更或移栽。
(二)校部农场、花卉基地划归农学系管理。
(三)畜牧场、兽医院划归动工系管理。
十一、本办法在试行中逐步完善,未尽事宜按目标责任管理协议书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从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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