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职院发〔2018〕20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课程设置和课程管理,保证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科学性和执行的稳定性与连续性,确保课程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可监控,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特制定办法。
第二章 课程设置原则
第二条 课程设置应以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有利于训练学生的思维方式,开阔学生的视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有利于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目标性原则
课程设置应以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为中心来组织,切忌偏离人才培养目标的具体要求。
(二)系统性原则
课程设置应注意结构的系统性,紧紧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统筹安排课程与课程之间的分工与合作,保证每个专业自身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和连贯性。
(三)发展性原则
课程设置应紧跟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充分体现课程改革成果,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为学生个性发展、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四)实用性原则
课程内容必须符合社会相应职业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国家和行业职业标准相结合,反映课程对学生素质、知识与能力等专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要求,体现本课程教学目标的针对性、教学内容的导向性和教学方法的适用性。
第三章 课程信息规范
第三条 课程信息包括课程名称、课程代码、课程类别(必修、选修)、课程性质(理论、理论+实践、实践)、学分、总学时、学时分配(理论教学学时、课内实验实训学时、集中实验实训学时、实习学时等)、适用专业、实施方法、考核方式、成绩记载方式等。
第四条 在专业简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简介、课表及学生成绩单等教学资料和管理文件中,同一课程的信息须保持一致。
第五条 课程代码采用9位制,代码设置权限实行分级管理,通识课和公共课由教务处统一设置;专业课由专业所在分院进行设置,编码顺序分院(部)3位,专业2位,开设年份2位,流水号2位。课程代码设置后由于专业撤并等原因,课程停开的其课程代码保留。
第六条 相近教学内容、不同教学要求的同一类课程,尽量采用同一课程名称,但须用序列号加以区别(如:应用数学Ⅰ、应用数学Ⅱ,并使用不同的课程代码,注明所适用的专业)。
第七条 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科学确定课程名称及课程的学分、总学时及学时分配。
第八条 课程信息的认定工作由课程归属的教学单位与教务处共同审定,一经审定,由教务处统一汇编,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若确需变更,需经课程归属的教学单位重新审议论证,并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 课程设置与归属
第九条 设置课程应以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以学分制管理为规范,在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要加强课程体系改革,加强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与整合,明确所设课程的教学目标和基本要求,并据此编写相应课程标准。
第十条 课程按归属实行归口管理,课程归属的教研室是课程的管理部门,全权负责课程的各项建设工作,并负责课程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内容包括:课程信息的规范、课程标准的制订、课程资源建设、课程教学改革、课程教学任务落实、课程教学质量评估、课程考核组织及教师任课资格的初步认定等。
第十一条 交叉课程是指由所辖专业的教学单位设置,需要由另一个教学单位承担教学任务并负责管理的课程。交叉课程的设置应由专业所在分院提出,主动与拟承担教学任务的单位共同协商,并由专业所在分院提出申请,经承担教学任务的单位协商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设置,课程归属在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
第十二条 课程的增设应由增设课程的专业所在分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即可增设。课程设置的变更,应由课程归属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经所辖专业的单位协商同意,并出具变更理由和变更情况的具体报告,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 新增设课程任课教师的资格与基本要求:
1.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
2.至少主讲过1门课程,且教学效果良好。
3.在拟开课程所属的专业领域做过一定的研究工作,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或发表过相关论文、出版过相关著作。
4.提出较详细的课程标准,选定或编写出有一定质量的教材或讲义。
5.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并对关键性、代表性章节进行过试讲。
第十四条 新增设课程的管理与考核
1.各分院(部)要为新开课教师配备1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负责指导。
2.在正式讲授第一节课之前,新增设课程的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写好所授课程全部内容三分之一以上的教案。
3.对新增设课程的任课教师,所在分院(部)和指导老师应热情关心,定期听课,了解课堂效果、学生反映,并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4.新增设课程的任课教师在课程教学结束后,应提交书面的教学总结,经所在分院(部)负责人审阅并签字后由分院(部)存档备查。
5.由分院(部)组织对新增设课程的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应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分成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或不适合从事教学工作)。考核不合格者,暂停开课,作好重新开课准备,重新办理申报开课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