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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职业技术学院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修订)
2019-04-21 15:47  

 

杨职院发〔2018〕208号

 

为加强学院专业管理,规范专业设置,建立预警与撤销机制,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适应产业发展和市场的需求,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版)》的通知(教职成〔2015〕10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业设置的指导思想。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 专业设置的基本原则。专业设置应符合学院专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挖掘自身潜力,发挥办学优势,优化专业结构,体现办学特色。

第三条 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求。

(三)具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具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工作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占80%。

(五)具备该专业必须的开办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条件。

(六)具有能满足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深度合作企业不少于2个。

第四条 专业设置的基本要求。包括名称要求、内涵要求、数量要求等。

(一)专业名称规范。专业设置必须参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版)进行。目录外设置专业名称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学院每年新增专业一般不超过3个,全院专业总数控制在60个左右。

(三)专业设置与专业改造、撤销要统筹考虑,一般每分院专业数控制在6个左右。

第五条 专业设置的程序。

(一)分院提出

1.分院对拟申报专业所属行业进行深入社会调研,并完成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2.分院组织召开会议,讨论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编制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教务处初审

教务处对分院专业设置报告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初审后形成学院专业设置报告。

(三)学院学术与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

教务处向学院学术与教学工作委员会提交新专业设置报告,由学院学术与教学工作委员会对该报告及新专业设置有关材料进行讨论,并形成评审意见。

(四)院务会审定

在学院学术与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意见的基础上,教务处提交院务会进行讨论审定。

(五)上报审批

教务处根据院务会审定的新专业设置意见,形成专业设置报告,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审批)。

第六条 专业编码。为适应学院数字化校园建设对专业管理的要求,按照《杨凌职业技术学院信息标准》规范要求,所有专业均设置院内专业代码。院内专业代码采用5位制,分院(3位)+专业(2位),由教务处统一编排代码。专业撤销时原专业代码保留不变。

第七条 专业预警

(一)学院每年对出现以下两种及以上情形的专业,列入预警专业名单:

1. 连续三年第一志愿录取率低于50%的专业;

2.新生报到率低于70%的专业;

3.学生专业转出率高于30%的专业;

4.上一年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70%的专业;

5.上一年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排名后三位的专业;

6.上一年度招生调剂率位列全校前三的专业;

7.省教育厅公布的红、黄牌专业,就业率较低的专业。

(二)被预警专业所在分院应组织专业负责人和专业教师认真分析专业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认真整改,整改期限1年。

第八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启动专业撤销机制。撤销专业时需经学院学术与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报院务会审批后予以撤销。

1.根据学院发展和专业建设需要调整的专业。

2.连续三年列入预警名单的专业。

3.连续三年停止招生的专业(自然撤销)。

4.连续三年招生调剂率列全校前三的专业。

5.连续三年毕业生就业率列全院后三位的专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杨凌职业技术学院专业设置管理办法》(院发〔2004〕7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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