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职院发〔2018〕200号
2018年11月9日
第一章 依据与原则
国家级考试主要是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高职高专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等。学院国家级考试工作依据教育部有关考试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教育部考试规定和要求,做到组织严密、要求严格、纪律严明,考风考纪良好,确保考试质量。
第二章 考试管理
一、考点设置
学院提出申请,经过国家级机构(省级机构)批准,取得合法资格的考点,方能在学院组织考试。
二、考点职责
1.接受相关考试机构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执行省级机构的文件要求。
2.聘请、培训和考核职责范围内的考试报名工作人员。
3.审查考生报名资格。
4.采集、汇总考生报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上报。
5.管理本报名点内有关报名数据,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6.收取考试费用,并按时足额向学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缴纳。
三、考试收费
收费由财务处实施,执行国家财务制度,按照省物价局标准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
四、纪律监察及网络监察组
(一)纪律检查组
负责各种考试的取题、送题、试题保管、分发、回收等全过程监督。
主要职责:
1. 试题取回后,每隔6小时回放试题保密室监控录像。
2. 管理试题保密室钥匙,按时开、锁保密室门。
3. 试题分发过程监控录像,监督检查考务组织全过程,确保考试正常进行,协助考试部门签字盖章发传真。
(二)网络监察组
负责网络、微博上有关考试的有害信息监察,及时将有害信息上报省级考试中心。
五、安全保卫组
佩戴标志牌,组织学生排队等待进入考场。使用持金属探测仪,检查学生证件,并手持金属探测仪检查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组织考生进入考场。要求准考证、学生证和身份证三证必须齐全,否则不得进入考场,严禁任何无证人员、缺证考生进入考场。校园流动巡逻,查看可疑人员、可疑车辆及安全环境检查。严禁非本校车辆和闲杂人员在水韵楼附近活动逗留。
六、后勤保障组
(一)考场布置
1.用电正常:负责考试期间考场所在楼用电正常;于考试前检查每个考场教室照明、插座,保证考试期间用电正常。
2.考场准备:负责将各考场卫生清扫干净,黑板擦净,桌凳单人单座,桌子反放,摆放整齐,保证每考场桌凳30套。特别注意水韵楼两边小教室每考场桌凳30套。
3.考场开门时间:准时打开考生出入口楼门和考场门锁。
4.电梯在考试期间正常运行。
(二)医疗急救
明确时间、地点。
要求:着职业服装,摆放一套桌子椅子,以防学生身体不适做出应急处理。
第三章 试卷安全保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的有关规定,试卷(含试卷、听力磁带和光盘)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
1. 试卷接收
省级考试中心(杨凌示范区考试中心)分发给考点时,必须当面清点、检查试卷袋外塑封膜、听力磁带和光盘密封签是否有破损,核对无误后进行书面交接,避免出现错发、漏发现象。
2 试卷运送
(1)试卷押运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同时符合如下条件: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保密观念强,能自觉遵守国家和教育考试机构的安全保密制度;身体健康。
(2)试卷以密封车运送,运送前须进行车辆检修,以确保车辆的正常行驶。
(3)接收试卷时,须有其负责人带队,有公安(或武警)人员和考试机构人员参加。单车三人以上押运,两辆车及以上押运时按每车不少于两人配备。
(4)在任何情况下,试卷运送途中现场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5)严禁搭乘与试卷运送无关的人员,或搭载与运送工作无关的物品。
(6)在运送途中应定时向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报告运送情况,如有异常情况,须立即上报。
3.试卷保密室
(1)存放试卷的保密室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下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中的有关要求。对保密室达不到要求的考点,不能过夜存放考试。
(2)试卷保密室的建立,须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和同级公安、保密部门的检查验收;每次使用前,须自查并报同级公安、保密部门检查批准,同时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使用期间接受上级教育考试机构、公安及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3)试卷保密室必须设在楼房的第二层以上,房间必须是钢混(或砖混)结构的套间,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备铁门、铁窗、铁柜,套间的外屋供值班巡逻人员使用,内屋用于存放试卷,内外屋之间须安装防盗门,应保证外屋可观察到内屋情况。铁柜数量以能够满足存放全部试卷为准。试卷保密室要配备报警和监控设备,并保证这些设备在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的监控资料由考点至少要保存到考试结束半年。试卷保密室的设置要考虑到值班人员就餐、用水、卫生等的便利。
试卷保密室在非试卷保存期间一般不应挪作他用。如确需挪作他用的,在下次用于存放试卷前必须更换内间门锁和铁柜锁,密码铁柜必须更换密码。
(4)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发生试卷泄密、失盗、严重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公安和安全保密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同时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5)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不执行本工作规定,发生试卷泄密、失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故,追究其直接责任。
4.工作人员
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人员配备如下:
(1)负责人两名。
(2)值班巡逻人员4人以上(含4人),其中公安(武警)人员至少2名。
(3)另外安排2人分别掌管试卷保密室存放试卷的双锁铁柜的两把钥匙(如为密码铁柜,则1人掌管密码,另1人掌管钥匙)。
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和掌管铁柜钥匙(密码)的人员不得参与试卷保密室的值班巡逻工作。
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值班巡逻及铁柜钥匙(密码)掌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保密观念强,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
(2)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省、地、县级教育行政或考试机构、高等院校的正式在职在编人员和公安(武警)人员。
(3)身体健康。
5.试卷保管
(1)在考试日前两天,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我院从考试机构的试卷保密室领取本考点试卷并存放在本考点试卷保密室。
(2)应确定1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保密室的工作,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要随时检查试卷在考点的存放情况,逐步完成试卷保密室网上巡查系统建设。
(3)试卷保密室要有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参见附件)。
(4)对漏封、破损或其他影响正常考试的试卷,试卷保密室负责人须报告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有关负责人,由指定的专人(两人以上)进行技术处理;对接触外漏试题内容的人员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5)试卷到达保密室后,清点、交接、入库过程及试卷保存期间,必须进行无间断、无死角24小时监控录像,并实行6小时回放验看制度,即每隔6个小时回放一遍前6个小时录像,要严格执行录像回放验看制度并详细记录,发现可疑情况务必在第一时间上报。
(6)值班期间,试卷保密室的负责人及值班巡逻人员应严格执行下述规定:值班期间严禁在试卷保密室会客、吸烟、饮酒、文娱活动、私自使用电话;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试卷密封包装;不得将试卷保密室的钥匙转交他人或者互相代管,不得泄漏密码;拒绝他人索要试卷保密室门、柜钥匙,拒绝代领试卷。)在试卷保管期间,考点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规定逐级上报试卷的安全保密情况。
6.试卷分发
(1)试卷分发场地应选择相对封闭、宽敞的场所,且必须进行实时监控,并做到无死角、无遗漏保留全程的监控录像。在试卷分发场所完成试卷分发工作后,立即对分发全过程进行回放查看,并将查看情况进行记录,发现可疑情况务必在第一时间上报。
(2)试卷分发时,领取试卷袋上的起止流水号进行登记备案。
7.备用卷保管
(1)备用卷仅用于应急情况,不得作为尾考场试卷申报和使用。
(2)备用卷使用不同颜色的试卷袋和试卷密封签包装并密封,未经省级承办机构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
(3)紧急情况需开启备用试卷时,必须经省级承办机构批准,并在主考及2名工作人员监督下开启,启封过程应在监控录像下进行,使用记录应由两名监考及主考共同签字;
(4)考试结束后,全部备用卷必须按原数送回省级承办机构,省级承办机构需对未使用的备用卷封存情况及数量进行检查,对已使用备用卷情况进行核对,并将清点核查情况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四章 考前准备
第一节 考点设置
一、考点应具备的条件
1.成立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安排本考点该项考试的具体实施。其中包括主考1人,副主考2人。考点主考应由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副主考分别由相应处室负责人担任。
2.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考务办公室和考场。
3.能够提供符合听力考试要求的放音设备,播放设备须具有磁带或光盘播放和快进的功能。
4.成立安全保卫、医疗等工作小组,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5.如果存放试卷过夜,必须有符合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规定的试卷保密室。
6.执行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考试。
7.考前要对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8.考试期间,至少有一部考试专用长途电话,并在考前将电话号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9.考试期间,要能够与有关管理部门保持网络畅通。
10.制定应对本考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二、考场应具备的条件
1.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
2.满足听力考试的环境要求。
3.在一个大教室内安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考场时,考场与考场之间必须有明显的界线,每个考场必须有各自的监考员。
4.其他要求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
第二节 考试工作人员的聘请、培训与考核
一、考试工作人员的聘请
1.考试工作人员包括考场监考员、流动监考员、听力磁带或光盘播放员以及考点的医疗、安全保卫人员等。
2.考试工作人员由考点考试领导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要求安排、组织选聘。
3.每个考场必须至少配备2名监考员;考场所在的楼层或一定数量的考场应设置相应的流动监考员。
4.采取集中播放听力,应配备两名播放员,其中一名应为外语教师。
二、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
考点主考对本考点的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工作要在考试日前3天内完成。
第三节 考点及考场布置
考点及考场的布置由各考点按要求在考试日前1天完成。
一、考点布置要求
1.考点内应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无关人员在考试期间不得入内;
2.在考点的入口处应悬挂(或张贴)写有考试名称的横幅;张贴有考场分布图、考生守则等;
3.考点内应设有明显的考场路线指示牌。
二、考场的布置要求
1.考场必须整洁。考场内除该考试必备的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与考试相关的物品和字迹;
2.每个考场的考生人数为30人。每两个考生座位间的间距在80厘米以上。课桌的桌斗应背向考生;
3.在考场门上张贴考场号,在课桌上标示座位号。
三、听力播放设备要求
1.听力播放设备须具有磁带或CD播放和快进功能。
2.听力播放设备在考试当天须与互联网物理隔开。
3.各考点在听力考试前必须进行播放设备的试运行,将设备调试到最佳状态,确保良好播放质量。
4.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听力应急与备用设备,考点须配置不间断电源、电池等与放音设备配合使用,以防止突发停电,确保发生大规模设备与电力故障时,能够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完成听力试题播放,保证考试顺利实施。
第五章 报名、考场编排和试卷申报
每次考试具体开考科目及时间以每次考试前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发的正式文件为准。
第一节 报 名
一、报名资格
每次考试具体开考科目及时间以每次考试前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发的正式文件为准
二、报名点资格
配备有保证报名工作顺利实施的场地、设施、计算机设备以及正版软件。报名点负责人须由学校相关分管领导担任。
报名点工作人员须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
报名点须接受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报名组织与实施
1.主要以班为单位集体报名。集体报名工作结束后,把报名数据报送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报名点须严格审核考生报考资格,一旦出现违规报考现象,将取消报名点资格。
2.须告之考生报名资格、考试时间、准考证领取及信息确认时间,考试流程及违规处理等基本信息,负责报名工作的人员应该熟悉相关内容。
3.考生报名时,报名点必须首先核验考生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考生要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学生证和下列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军人及武警人员证件、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贴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
4.报名点核验考生证件有效后,要求考生提供如下资料和信息:
(1)如实记录考生相关信息的报名卡或相应表格,考生须配合报名点完成照片采集工作。
(2)报名考试费用。
(3)考生本人签字的《诚信考试承诺书》。《诚信考试承诺书》的具体内容、具体操作方法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确定并统一部署。
5.报名点应准确采集考生基本信息及照片图像后,打印考生报名信息确认单,经考生确认相关内容无误并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有考生签名的报名信息确认单必须保存到考试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才能销毁。
6.考生报名的时间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通知的试卷申领时间自行确定。报名点应在考生报名结束时告知考生领取准考证的时间。
报名工作截止后,不再接受任何理由的补报名。
第二节 编排考场
1.报名工作结束后,按要求进行考场编排,并制作、发放准考证。
2.每个标准考场的考生人数为30人,考场编排工作结束后打印出带照片的准考证和考场座位表,供考生考试入场签到和监考员核对考场考生名单用。
3.发放给考生的准考证上必须要打印照片并加盖报名点或当地教育考试机构的印章。
第三节 试卷申报
1.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教育部考试中心上报试卷申报表。
2.上报方式及内容以每次考试前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发的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节 数据管理
1.报名点和考点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考务管理系统完成报名、考场编排、试卷申报等考务工作,并配有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系统的使用和数据的管理。
2.考务管理系统中各相关数据定义必须按要求定义。
3.每次考试前上报考试报名及编排数据和照片数据,考试后上报缺考违纪数据。
4.数据上报时间以每次考试前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发的正式文件为准。
第六章 考试实施
第一节 考试材料领取
1.考试当天,考点按照规定时间向监考员下发试卷及其他考试材料,不得提前下发。监考员要当场对试卷的级别进行核对并检查试卷袋外塑封情况,核实无误后,进行签字确认。
2.考点要对全部监考人员实行安检,防止个别人违规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同一考场两名监考人员领取试卷后,由流动监考陪同,一同按规定路线直达考场,中途禁止以任何借口离开。
3.试卷在该环节仍在保密期,但由于接触的人员范围增大,极易出现问题,考点应对此高度重视,加大组织力量,确保试卷安全。
第二节 监考工作要点及操作规程
考务工作要点:各类考试严格执行国家相应的操作流程及考试规定。
第三节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根据实际情况,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案,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制订实施细则,加强培训和演练,确保预案培训到位。在考前,要认真梳理各环节,做好自查和排查工作,将各种影响考试平稳进行的隐患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四节 考后答卷处理
1.考试结束后,考点按要求清点、封装试题册、答题卡以及备用卷,并送交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双方必须当面核对无误后,进行书面交接;
2.对于由于印刷质量问题而造成考生未作答,考点要确认核实后,以书面形式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第五节 违规处理
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33号)及其它有关文件执行,以下将就几种违规行为进行强调:
1.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本规定由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