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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2015-12-13 23:17  

 

杨凌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集团一届一次理事大会讨论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6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陕政发〔200613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职业教育为区域经济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服务作用,进一步强化职业教育内涵建设,根据陕西省教育厅的相关批示,组建杨凌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杨凌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集团(简称杨凌职教集团)

第二条  集团性质: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为依托,以平等互利为基础,以校企合作、校政合作为重点,以工学结合为主要形式,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院校、行业协会、职业培训机构、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两级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平等原则组成的非盈利性的职业教育联合体,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集团根据互利互惠的原则自愿参加,以本章程为其共同行为规范,在省教育厅和杨凌示范区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工作。集团成员的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管理体制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人事关系和教职工身份不变,成员学校仍然有着充分的办学自主权。

第三条  集团宗旨:优化资源配置,整合教育资源,形成整体优势,增强总体实力;以工学结合为核心内容,以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业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参与为主要形式,形成多层次、跨行业、多元化的办学体系;提升杨凌教育品牌综合竞争力,使职业教育更好地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集团全力推行平等、合作、诚信、创新、共赢的行为准则,实行理事会常任制。

第五条  本集团的主管部门为陕西省教育厅,协调单位为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理事会秘书处设在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章  职能和目标

第六条  集团的职能:

1.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加强校际之间、校企之间不同层次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共享信息资源。

2.探索合作办学新模式。推动校企紧密合作,加强“订单”、“定向”教育的研究与探讨,促进校企资源融合,共建专业培训基地,探索新型的、深层次的校企合作模式。

3.实现教育过程的实质性合作。

1)开展人才需求市场调查,协调招生、就业、对口升学等涉及成员单位利益的事项,以集团名义开展对外宣传,开展在招生、就业等方面的合作。

2)结合专业特点,建立由职业教育专家、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集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合理进行专业设置、课程改革与创新,进行课程开发,教材编写,并优先在集团内使用。

4.探索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源运作的模式。构建学校与企业人力资源在校际、校企间良好的培训互动机制,为职业学校学生实验、实习及专业课教师培训,为企业岗前培训、在职人员培训、继续教育提供支持。

5.相互交流,共同提高。组织职教集团成员单位参加国内外校际和企业之间的交流活动,共同提高职业教育综合办学水平。

第七条  集团的目标:

1.宏观目标:通过深层次、多元化的合作办学,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及新型农民。

2.现实目标:通过组建职教集团,加强政府、学校、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之间的全方位合作,实现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创新;通过校企之间资源的集成和共享,促进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模式创新;通过院校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同发展,提升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促进杨凌职业教育向特色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集团实行单位成员理事会制。

第九条  集团由法人单位会员组成,凡具有加入集团的意愿,自愿遵守集团章程,愿意为职业教育做贡献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社会团体及企业均可申请参加,集团大力欢迎政府管理部门加盟。

第十条  单位加入集团的程序是:

1.提交加入集团的申请书(规范表格);

2.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颁发集团成员证书。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集团在陕西省教育厅的领导下,在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工作,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长由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担任。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由理事长任命。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如有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召开临时理事会。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重大问题需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力。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

3.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4.制订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5.审议通过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大会权力。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3.向理事大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关议案;

4.审议通过会员单位的加入或退出;

5.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6.讨论和决定集团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秘书处是集团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处理集团日常事务,办公地点设在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落实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2.负责会议筹办,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3.负责集团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工作,做好集团内外联络工作;

4.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服务,不定期举办校企联谊会;

5.收集、发布农业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和人才供求信息,协调成员单位的招生、就业工作;

6.负责集团的经费使用;

7.负责完成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集团成员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一)集团成员单位的权利

1.集团成员单位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的讨论权和决策权,有集团各项活动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对集团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利和监督权;

2.集团学校成员单位根据自身需要,有向集团提出在教育教学、招生实习、就业、师资培训、教学设备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的权利;

3.集团龙头校有组织各集团单位落实集团宗旨,拟订集团年度工作计划,完成集团年度工作任务的领导权;

4.集团企业成员单位有优先招聘集团学校在校学生实习和就业的权利;有向集团提出培训员工、借用学校场地开展各类竞技活动的权利;有参与学校课程设置、教育教学研讨的权利;有委托成员学校定向招生、培养员工的权利;

5.成员单位有通过集团免费中介,发布业务信息、宣传企业产品的权利。

6. 集团成员单位有申请退出权力。

(二)集团成员单位的义务

1.集团成员单位有义务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年度工作计划;执行集团理事会的决议;向理事会通报本单位有关情况;

2.集团成员有义务向集团提供农业生产经营信息资料,反馈行业发展情况,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

3.集团企业成员单位有义务给集团成员提供市场信息、实训基地和就业需求,为专业教师挂职锻炼,学生参观学习提供机会,并根据成员校的需要开设专题讲座;

4.集团成员应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成员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学校的权利

1.拥有对本集团名称的使用权、保护权及命名决定权;

2.受集团理事会的委托,有权召集“专业课程设置指导委员会”、“就业指导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开展活动,决定“职教论坛”的开展形式;

3.在办学中遇到困难,有要求集团成员协调支援的权利;

4.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合格毕业生;

5.优先接受成员企业向学校派遣的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到校任教。

(二)成员学校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2.根据企业的要求,深化教学改革,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为企业培养具有较高职业能力的合格毕业生;

3.学校培训基地、教学设施、师资与企业共享,为企业培训职工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

4.建立人才供求信息平台,按照企业的要求培养和选送优秀毕业生;

5.向理事会和成员单位提供招生、教学、管理、就业等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6.应集团成员的要求,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

第十九条  成员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企业的权利

1.优先享受院校的人才“订单”服务和员工培训服务,优先挑选优秀毕业生;

2.可要求学校为其培训在职员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科研生产开发提供条件和支持;

3.优先获得成员学校研发的科研成果;

4.指导学校办学,参与学校的专业调整、课程设置、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

5.可通过多种方式联合办学。

(二)成员企业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2.提供对学校办学如专业调整、人才培养规格等方面的信息;

3.在企业生产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为学校的学生实习、教师实践和科研提供方便;

4.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提供人才需求计划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

5.选派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学校的外聘教师,指导学生技能培训,传播企业文化。

第六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经费主要来源是:

1.各会员单位自愿交纳的会费;

2.政府拨款;

3.社会捐赠;

4.经济实体的经营创收;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集团经费必须用于集团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在集团运行初期,集团经费由理事长单位筹集,其他成员单位可以自愿交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1.设立单独账户,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2.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3.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每年度向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二十三条  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理事大会决议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  集团章程修改程序:由理事会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常务理事会讨论,经理事大会通过集团章程的修正案。

第二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二十八条  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清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集团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常务理事会。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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