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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办法
2018-03-12 16:00  

杨职院发〔2017〕14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顶岗实习是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增强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重要环节,是高等职业教育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强化学生职业意识,加强专业技能训练的重要措施。学院规定各专业在学制规定的时限内必须安排学生到企业进行顶岗实习。

第二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实习工作的意见》(陕教〔2017〕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进一步加强顶岗实习管理,规范顶岗实习的工作程序,提高顶岗实习工作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期间的管理。对学生校内实习、认识实习、综合实习按照学院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顶岗实习是各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免修,顶岗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并取得及格及其以上成绩,方可毕业。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具有双重身份,受学院和实习单位双重管理,学生违犯任何一方管理规定,均视为违纪。

第五条  学院各专业学生(含五年制),顶岗实习统一安排在最后一学年进行。各专业学生顶岗实习总时间不得少于半年(可根据专业特点,采用分段实施)。学生顶岗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六条  学生顶岗实习单位应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同一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学生人数不得超过该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同一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该岗职工总人数的20%

第七条  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前,由各分院按本办法组织签订“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实习协议,并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者,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学生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实习时,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到学生所在分院,经分院报请学院同意后方可进行实习。

第八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顶岗实习时,应提供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才能安排顶岗实习。

第九条  安排顶岗实习时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安排顶岗实习。

(一)安排一、二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五年制安排一到四年级学生顶岗实习;

(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顶岗实习;

(三)安排未满18岁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强迫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八)强迫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强迫学生加班或上夜班;

(九)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实习学生的居民身份证;

(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安排学生顶岗实习,要参考实习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实习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条  顶岗实习学生,应统一安排住宿。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学生所在分院审批同意后,予以安排。安排学生到境外实习时,须向国家驻外机构报告学生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并向学院提供由家长担保同意的协议,同时报学院国际处备案。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顶岗实习工作实行学院、分院两级管理。学院设立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教学副院长任组长,教务处、质控办、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各分院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院顶岗实习工作的领导,负责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习的组织管理、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责任

1、教务处负责指导各分院顶岗实习工作;审批各分院顶岗实习年度实施方案;检查顶岗实习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向教育厅报送相关备案材料;

2、质控办负责各分院顶岗实习质量监控和评价;

3、学生处负责指导各分院对顶岗实习期间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负责办理学生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收集学生意见和投诉,负责处理各种学生突发事件。

4、招生就业处提供就业信息,安排好顶岗实习学生预就业工作。

第十三条  各分院设立顶岗实习工作实施小组,分院院长任组长、副院长、总支书记任副组长,分院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和教研室主任为成员,具体负责各分院顶岗实习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1.各分院要根据专业特点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编制各专业《顶岗实习标准》、《顶岗实习任务书》、《顶岗实习指导书》(具体内容格式由各分院根据专业特点自行拟定),明确告知学生实习岗位技能实践要点、安全须知等各项实习要求。各分院应在每年顶岗实习前一个月将各专业顶岗实习总体安排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2.负责对学生顶岗实习单位、岗位进行实地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生产规模、技术水平、诚信状况、管理能力、岗位性质、生活环境、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经考察具备顶岗实习条件后,按照相关要求签订学院、企业、学生三方协议,并满足第六条、第九条的要求。

3.顶岗实习单位选择和确认,由各分院统一组织,统一安排。学生亦可自主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及岗位,但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由分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才能进行实习。在顶岗实习过程中,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在原实习单位顶岗实习的学生,要求退出或调整实习单位,须按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见附表2)。

4.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专业教研室和实习单位共同制定顶岗实习计划。邀请实习企业共同召开顶岗实习动员会,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安全教育、规范顶岗实习管理。

5.各分院和实习单位共同负责实习学生的日常管理,实习指导教师实行“双导师”制。分院和企业要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和专门人员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对于学生顶岗实习集中的单位,分院应派指导教师全程指导。企业指导教师每2周向分院实习实施小组汇报1次学生实习工作情况。

6.分院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建立顶岗实习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实习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实习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7.实习实施小组成员和校内专业指导教师必须每21次到集中实习单位检查,认真填写顶岗实习检查记录表(附表3)并存档,与实习单位协调好学生食宿、生活等事宜。督促落实实习任务、实习业务答疑、学生实习考核、学生实习成绩认定等工作,并保证达到顶岗实习课程教学目标,保证实习效果的质量。

8.辅导员、班主任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利用好学院顶岗实习平台,加强与顶岗实习学生联系和教育与管理工作,定期到学生实习单位或利用网络平台(班组QQ群、微信群等)组织开展各种主题教育活动,强化教育和管理工作。

9、校内指导教师负责发放实习材料并督促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利用好学院顶岗实习平台,对学生顶岗实习全过程予以指导;随时掌握学生实习状况,及时与学生沟通交流并认真填写《顶岗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手册》。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材料的收交、实习成绩认定和网上填报工作。

10、各教研室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答辩与顶岗实习资料的整理、评价、归档工作。主要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顶岗实习手册;(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总结材料等;

第四章  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各分院要指导实习单位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六条  各分院与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顶岗实习成绩由四部分组成;顶岗实习日志、实习单位评定、实习过程评定、顶岗实习答辩。各部分所占比例依次为30%20%30%20%,并由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实习单位评定以顶岗实习单位考核为主、学院检查为辅。

第十八条  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次,考核及格以上(含及格)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第十九条  经费使用和报销。顶岗实习指导教师的课时津贴按分院绩效分配办法执行。学院驻实习单位教师差旅费按学院相关规章制度从分院教学运行经费中开支,按学院财务制度报销。学生实习责任险由学院统一购买或由学院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条  在顶岗实习工作中,对组织不力、管理不当、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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