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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规定
2018-12-17 15:45  

 

杨职院发〔2018〕209号

2018年11月9日

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使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在出现教学事故时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教学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一、教学事故认定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后果,都属于教学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3种予以认定。

(一)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凡发生下列情况,均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运行类

1)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训、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分院(部)分配的教学任务;或因从事第二职业和社会活动妨碍正常教学安排者。

4)任课教师未经分院(部)准许而擅自停课、缺课、调课。

5)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15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6)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无论以何种形式泄露试题。

7)试题未按规定由专人审查,从而导致试题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8)主(监)考人员未能及时到位而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或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9)考试结束时主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数少于应交试卷两份以上;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两份以上。

10)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无故加减分数或更改成绩者。

11)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实训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11)拒绝接受教学督导检查、监督和规劝者。

12)一学期内,累计酿成3起(含三起)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或2起(含二起)较大教学事故者。

2.教学管理类

1)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教学管理部门丢失学生原始成绩。

3)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4)班主任、辅导员、思政教师对学生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未能及时了解、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3.教学保障类

1)因院内原因造成事先无通知的停电,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达100人以上,而主管部门未能及时派人修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2)擅自占用教学场所,致使停课或考试改期。

3)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开门,对上课、考试造成影响。

4)因未按时检修电梯、水电等后勤保障设施,发生事故,造成学生伤亡。

5)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区医务室在接到通知后学校医护人员不能及时积极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送校外医院,造成严重后果。

6)由于食品卫生监管不力,学生食堂发生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

(二)较大教学事故的认定:凡发生以下情况,均属于较大教学事故。

1.教学运行类

1)未经分院(部)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舍弃(或拖延教学进度)学期课程内容1/4以上。

2)未经学院职能部门和分院(部)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确定的主讲教师;或任课教师未经分院(部)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找人代课。

3)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分院(部)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或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由此导致多数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的教学进程。

4)任课教师迟到超过10分钟;教师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

5)按教学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但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练习;任课教师从不批改作业或遗失学生作业10%以上。

6)监考教师缺席或迟到超过15分钟以上;主、监考教师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考毕收回的考卷与应收考卷不符。

7)任课教师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成绩;学生成绩报教学管理部门后需要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超过5%;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任课教师未向教学管理部门提供学生考卷。

8)教师在指导学生顶岗实习、毕业设计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顶岗实习、毕业设计任务。

9)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必须送医院就医,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

10)教师在上课或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

2.教学管理类

1)由于开课分院(部)未及时向教材科报送教材需求情况,或教材科未及时采购,导致开课一周后仍缺供教材20%以上,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2)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未能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3)审查不认真,发给不应该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相应的证书。

4)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5)班主任、辅导员连续超过一个月未到班级开展工作,了解学生情况。

6)开课部门未安排足够的教师上课,使教学质量不能得到保证;或因缺少教师,导致连续两年某些课程不能按计划开出,影响教学执行计划的正常执行。

7)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3.教学勤保障类

1)按计划应完成且执行部门允诺完成的维修项目未及时完成,又未能提前向使用部门说明,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2)值班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影响正常上课。

3)教学楼一个楼层内无粉笔、黑板擦供应,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4)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理,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凡发生以下情况,均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教学运行类

1)任课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2)任课教师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或拖鞋上课(必须穿背心或拖鞋上课的场合除外)。

3)按教学要求应给学生答疑,但任课教师在整个学期内未安排一次答疑。

4)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以上。

2.教学管理类

1)按计划应完成的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编写等教学研究项目,无特殊原因推迟6个月以上。

2)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3)因排课失误造成课程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4)教学执行计划确定后,主管部门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

3.教学保障类

1)教室内黑板损坏1/2以上或灯管损坏1/3以上,报修后两个工作日内未修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学习效果。

2)教学楼上课铃或下课铃不响,或在上课期间,教学区铃声或广播乱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3)教师休息室未按规定时间开门;教学楼内教师休息室饮水机均无饮用水供应。

4)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应进行打扫但未能按规定清扫。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程序

(一)教学事故发生后,首先由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分院(部)或主管部门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记录,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在事故发生后3天内向教务处报告。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二)教务处会同质量监控办公室根据事故单位提供的事故情况进行认定。

1.一般教学事故,经教务处会同质量监控办公室认定后,填写处理意见,由责任人部门处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质量监控办公室备案。

2.对于较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人事教师处、质量监控办公室、责任人部门领导等共同审核,报主管院长审定。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执行处理意见,教学事故的有关材料、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分别由人事处、质控办、教务处备案。

3.对于重大教学事故,按步骤2处理审定后,最终处理意见报院长审批。

(三)教务处、质量监控办公室有权对事故单位提供的事故情况提出质疑,并组织有关人员重新调查,对于隐瞒事实真相、降低事故等级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一)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由部门负责人对责任人签发《教学事故认定处理通知书》(一式3份),并视其情节轻重,在本单位内或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对于较大教学事故,由部门负责人对责任人签发《教学事故认定处理通知书》(一式3份),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扣发一定的岗位津贴;取消事故责任人一次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当年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并不得参加当年评优选优。

(三)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由学院主管院长责成分院(部)或部门负责人签发附有学校处理意见的《教学事故认定处理通知书》(一式三份),在全院通报批评。

2.对事故责任人扣发部分直至全年岗位津贴。

3.事故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4.对情节严重者,可由学院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5.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责任人认识较差的,可以对责任人实行缓聘甚至解聘;如对责任人实行岗位解聘,应报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并发出《工作岗位解聘通知书》。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四、附则

1.教学事故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凡我院教职工、教学督导、学生均可对各级教学事故向各级教学管理部门举报,对于教学事故的举报人,实行保密制度。对于举报的教学事故经查确属事实,学院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所有教学事故一经发现,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教务处,相关单位不得隐瞒事故真相,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年度考评降级、职称缓评或按有关教学事故等处理。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教育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规定》(院发〔 2002〕1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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